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737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文源心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洪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文源心商店侵害商标权纠���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