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汉斯莱工业公司与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辖终63号
案件名称汉斯莱工业公司与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汉斯莱工业公司,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克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HENSLEY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国,达拉斯,乔菲尔德路2108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费德勒,公司总裁。

原审被告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莒南县。

上诉人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7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假设上诉人侵权成立,其侵权行为地也是山东省日照市,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案应由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查明,汉斯莱工业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系专利号为第ZL03825597.9号、名称为“具有可旋转锁定的连接器结构的挖掘齿尖/适配器组件”的发明专利权人。

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销售的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上述专利权,请求判令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立即停止对汉斯莱工业公司享有的第ZL03825597.9号专利权的侵害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汉斯莱工业公司上述专利所保护的用于挖掘机的磨损件,并销毁用于生产侵害汉斯莱工业公司专利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

判令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在《工程机械》杂志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费用;

判令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就其侵犯汉斯莱工业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向汉斯莱工业公司支付侵权赔偿及汉斯莱工业公司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本院认为,该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汉斯莱工业公司以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该案原审原告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为共同被告起诉。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地位于山东省莒南县,属于原审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范围。

原审法院作为侵权产品销售者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