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小媛、叶文婧,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尤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5幢201,实际经营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1幢一楼,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赞松,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今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灯塔新村配5幢106室,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执行董事。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尤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杭州今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2016年4月12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