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63号原告:刘永杰,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碣乐安村“下大路”梁锡洪厂房自编**。
法定代表人:黄小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杰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刘永杰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刘永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刘永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