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89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芳百货超市,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北姜庄村社区。
经营者:王红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和解款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