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252号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体育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112号。
经营者:刘某。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