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76号原告温州海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叶纪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丹,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企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倪胜冲。
原告温州海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企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2016年4月18日,原告温州海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企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海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海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海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