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62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新领地超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经营者陆鉴铭,男,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李国太,男,系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新领地超市实际经营者,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新领地超市、被告李国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