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知初字第1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许村镇客都副食品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科同村科同街6号。
经营者:陈芬爱,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黄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许村镇客都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