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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磁县学而优书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4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磁县学而优书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磁县学而优书店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初31号原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少青,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学而优书店,地址:磁县鼓楼南大街与建设西路交叉口。

经营者:王金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磁县学而优书店侵犯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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