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72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细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梅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仕儒。
委托代理人许健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20元[已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336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