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99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飞,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利通为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通州区永顺镇上营村村委会西侧门面房*号。
经营者秦为珍。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利通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利通为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利通为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