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民初116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英,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1月25日,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67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