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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吕志敏、深圳市志凌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30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吕志敏、深圳市志凌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吕志敏;深圳市志凌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30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M。

法定代表人:陈×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涛,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志凌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07。

法定代表人:吕志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2C。

法定代表人:朱×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志敏、深圳市志凌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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