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63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花棉,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志星,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志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2021年1月19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款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