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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王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488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公王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公王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8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公王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戈,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公王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王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一审开庭笔录中,公牛公司的诉请记录为请求公王牛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和“港澳公王牛”标志的插座等电器产品;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

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公牛公司公证购买了多批被诉侵权产品,每批都有多款产品。

一审查明中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描述均为“公证购买商品包括…款不同型号的插座各一个,包装上均标示‘’…,其中有一款产品包装上的‘’的‘’字颜色与包装袋的颜色较为接近,显得‘’字被淡化,使‘公牛’两字更为突出”;

在一审庭审中,公牛公司明确其指控的是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异化“港澳公王牛”标识,并未区分颜色是否有差异。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异化的“港澳公王牛”的标识有三种情形,一是异化的“王”字与其他四字颜色相同;

二是异化的“王”字与其他四字颜色不同;

三是异化的“王”字与其他四字颜色不同,且与外包装底色接近。

一审庭审比对中,公王牛公司也有称其外包装上“港澳公王牛”字样颜色一致,没有突出公牛字样的问题。

一审判决中公牛公司的诉请与一审开庭笔录中显示的一致。

一审认定中关于侵权认定的表述为“被控侵权标识‘’,港澳属于地名不具有显著性,公和牛之间的‘’字被异化,其中部分产品中间‘’字颜色与其他字体颜色不同,且部分产品使用‘’字与包装整体相近的颜色,淡化了‘’字,具有隐秘性,突出‘公牛’两字,与公牛公司主张权利的四个涉案注册商标显著部分‘公牛’构成近似,属近似商标”。

一审判决公王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标志的插座产品。

现公王牛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并未认定颜色一致的异化“港澳公王牛”标识构成侵权,故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中仅一小部分产品构成侵权,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书中的“”字样内容指代不清,一审法院认为部分亦未明确,故二审法院不能明确一审判项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公王牛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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