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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终658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海丝景城7栋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HTG820。

法定代表人:许锦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凯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9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瑞阳 审 判 员 陈大银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叶勇 书 记 员 陈惠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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