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07号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附号**(观江阁裙楼)。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向海菜香缘餐饮休闲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银杏园社区**。
经营者:刘世萍,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昌永,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向海菜香缘餐饮休闲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牛区向海菜香缘餐饮休闲庄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金牛区向海菜香缘餐饮休闲庄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