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初1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栋。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与王国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国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