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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科峰与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刘科峰与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科峰,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7号原告:刘科峰,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哲夫,深圳市精英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珊妹,该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刘科峰诉被告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思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雅思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雅思特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系第一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且雅思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雅思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汕头市雅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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