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凯迪桑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金道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清华,男,1951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张庄镇。
原审被告:田家庵博彩玻璃工艺品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王春荣,经理。
上诉人徐州凯迪桑拿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清华、田家庵博彩玻璃工艺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92-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沛县,产品在江苏省徐州沛县生产,假设产品存在侵权行为,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均应为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主张,田家庵博彩玻璃工艺品加工厂未经许可在淮南地区大量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相同的桑拿房(专利号:ZL20123064××××.2);
所售产品生产者系徐州凯迪桑拿设备有限公司;
李清华为徐州凯迪桑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账户收取货款。
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据此主张三被告构成侵权,故安徽省淮南市作为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因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徐州凯迪桑拿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