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6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23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文婧、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颖绣品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铭,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汉颖绣品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汉颖绣品服饰(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回对被告汉颖绣品服饰(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