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锋、帅珺,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林,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南昌市湾里(罗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颜琳,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湾里(罗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孔玮预交1930元),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1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