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94号原告陈建军,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李仲斌,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金森五金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4区4栋9-10号。
经营者XX,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成华区金森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金森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