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8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
负责人赵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