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第3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众利杂货店(经营者王文贵,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79********,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石龙乡松柏村六社50号),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居委会横岗工业区第*排第*栋*号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4322-3。
法定代表人曾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众利杂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众利杂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众利杂货店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众利杂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