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75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红艳。
被告:广州鑫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伙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鑫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2××××.3,外观设计名称“汽车行李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支付和解款项为由,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