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83号之一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晓丽。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酷点计算机网络服务部。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俊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酷点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57××××.6)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酷点计算机网络服务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