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泽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浪沙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仙港葫芦北屯。
法定代表人:林俊智。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浪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浪沙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述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