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栾润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海永,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满族,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西城村三区19号。
委托代理人秦漫,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涵晖路3号。
被告深圳世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第一工业区厂房1栋。
法定代表人PARKJAEHYUN。
原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和公司)诉被告深圳世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金和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和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四百一十九元,由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