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2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长远汽车配件销售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利河路与新兴路交叉口。
经营者,武国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长远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