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026号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9841B。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坤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江苏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涟水县。
注册号320826000038720。
法定代表人何保山。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因了解到贵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