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66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薛杨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薛朋朋。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薛杨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