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190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曲志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重泰汽配商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经营者蒋平六。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湖塘重泰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