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7146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湘阴县樟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记江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福祥路**蜜城家园****。
法定代表人:韩再兴。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诉被告湖南兴记江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湖南兴记江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