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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民终9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住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号(优雅翠园*栋)。

经营者张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经营者张健)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经营者张健)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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