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8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丹多食品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青溪小区***幢*单元。
经营者:吴志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丹多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