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何乾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林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连连,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负责人:高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绪广,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诉被告安徽林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乾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2元减半收取4076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