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293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迅,系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乐,系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杨刚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杨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杨刚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迅、徐长乐与辽宁杨刚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健、姜连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辽宁杨刚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