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25号原告:浙江誉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童柏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金华,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安吉艾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周长虎。
原告浙江誉越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艾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誉越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安吉艾达家具有限��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誉越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艾达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誉越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艾达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誉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