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44号原告:上虞市冠业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小越镇赵巷村。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鸿坤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西坞街道尚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汪爱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平安,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冠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鸿坤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原告专利经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书。
本院认为,因原告上虞市冠业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专利侵权诉讼中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现已无权利依据,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虞市冠业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