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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神脑商贸(福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6民初5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神脑商贸(福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神脑商贸(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5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学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脑商贸(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三楼A区。

法定代表人林保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神脑商贸(福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神脑商贸(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神脑商贸(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傅舒惠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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