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2)。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周嘿吖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锦汇商业广场5-10。
经营者徐凯。
委托代理人徐生华。
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周嘿吖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周嘿吖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周嘿吖小吃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