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谢易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志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渔政站第一分站内)。
法定代表人吕雅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翼明,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