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74号原告陈萍,女。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E栋五楼A区。
法定代表人许志恒。
被告许志恒,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深圳市德力宝科技有限公司、许志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692801.1)一案中,原告陈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萍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陈萍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