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鹤山市柏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
法定代表人:傅耀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宁兵兵,均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大同广龙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程广林。
本院在受理原告鹤山市柏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大同广龙五金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鹤山市柏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柏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鹤山市柏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