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18号原告孔安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斌、厉明侠,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科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江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安宁与被告永康市科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安宁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安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安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