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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平价大药房九瑞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41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平价大药房九瑞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平价大药房九瑞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41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帆,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平价大药房九瑞店,住所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赵长杰。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与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平价大药房九瑞店(以下简称九瑞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珍视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帆、被告九瑞店的经营者赵长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珍视明公司诉称,其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拥有的“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连续两届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

原告珍视明公司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

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

近年来,原告珍视明公司投入市场的广告费用高达上亿元,产品也深受广大患者认同。

被告九瑞店未经原告珍视明公司允许,销售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珍视明”护眼液,给原告珍视明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要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

二、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赔偿原告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调查费用及差旅费用);

四、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九瑞店辩称,1、产品是否侵犯珍视明商标其并不清楚,而且店里相关产品也没有了;

2、登报道歉没有必要;

3、不认可赔偿金额;

4、药店不是医保定点药房;

5、被告九瑞店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不是药品。

原告珍视明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企业发展说明及药品“珍视明”的荣誉原件。

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珍视明产品荣获��品品牌榜。

2、原告的“珍视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应的注册商标核准变更证明、驰名商标复印件。

证明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珍视明”的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连续两届)。

证明原告“珍视明”商标为著名商标。

4、优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

5、原告多个“珍视明”产品的图片(证物),由著名歌手韩庚与著名作家郭敬明广告代言。

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广告、公益活动等系列的付出受法律保护。

6、央视及各大主流媒体对原告品牌的报道等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广告、公益活动等系列的付出。

第二组证据:贵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司法保护(判例)。

第三组证据:1、被告的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经营规模状况。

2、涉案产品上海感恩药业“珍视明”的图片(证物)、说明书、销售发票,证明被告销售涉案侵权药品的行为。

3、相关费用票据,证明原告用于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开支。

被告九瑞店质证认为:原告珍视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产品名称应该是珍视明牌珍视明滴眼液,原告提供的实物不代表是珍视明牌滴眼液,珍视明滴眼液是个商品通用名,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不是同一厂家,批号也不一样,购买发票原件真实性无异议,实物真实性有异议,清单批号与实物批号不一致。

被告九瑞店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送货单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3、企业法人营��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供货单位法定资格、江西同绿医药物流销售单、印章备案。

证明目的:有专门的进货渠道,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珍视明公司质证认为,被告九瑞店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看出涉案证据具有合法的来源。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7日,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珍视明药业分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珍视明”商标,注册证号为:3721519。

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水剂、片剂、酊剂、眼药水、中药成药、散、卫生消毒剂、医药用糖浆、医用胶囊、隐形眼镜用溶液(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

2006年11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人变更为原告珍视明公司。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予“珍视明”(眼��水)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3年12月21日,原告珍视明公司在被告九瑞店处购买涉案产品上海感恩药业“珍视明”,被告九瑞店向原告珍视明公司出具了销售清单。

另查明,被告九瑞店经营者是赵长杰,该店于2012年12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与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等等。

本院认为,原告珍视明公司依法取得了第3721519“珍视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原告珍视明公司在其核定第5类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被告九瑞店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原告珍视明公司许可,销售与珍视明公司“珍视明”商标相同的上海感恩药业有限公司���产的“珍视明”护眼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珍视明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九瑞店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进货单位江西同绿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有合法的供货清单,且被告九瑞店提交的送货单上记载的物品名称也并不能与本案所涉侵权产品相对应,被告九瑞店不能证明其销售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渠道,原告珍视明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九瑞店停止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珍视明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九瑞店在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商标属于财产权,原告珍视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使“珍视明”商标声誉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原告珍视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所受的具体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告九瑞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涉案侵权产品对原告珍视明公司相关产品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被告九瑞店销售侵权产品可能获得的利润,原告珍视明公司销售“珍视明”可能获得的利润及原告珍视明公司为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关于合理费用,原告珍视明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予以证明,但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等行为,应有相关的费用支出,本院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平价大药房九瑞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江西珍视明��业有限公司第3721519“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珍视明”护眼液,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护眼液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

二、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平价大药房九瑞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平价大药房九瑞店负担1000元,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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