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董事长。
被告耶纳诺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
负责人CHENXIAOWU。
第三人孙志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耶纳诺国际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志芳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