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65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宏吉轩电器商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普国电子城6105号。
经营者冯涛。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高桂大道北六路6号B座。
法定代表人胡正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宏吉轩电器商行、佛山市顺德区品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3050元。